(2015)五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良福故意伤害罪判决书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福,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X市人,住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5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溪,海南知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神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福及其辩护人刘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X福驾驶摩托车在五指山市区拉客,途经五指山市灯光球场路段时,被被害人晏X军和王X亮拦住,然后叫吴X福拉到五指山市山水绿世界工地,当车驾驶到五指山市通什镇牙畜村委会番空村村口路段时,晏X军和王X亮叫吴X福熄火停车,下车后,与吴X福产生言语纠纷,于是用拳脚朝吴X福身上进行殴打,在被殴打过程中,吴X福因生气从自己的摩托车车头上的箱子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晏X军的腹部等部位捅伤,王X亮的手指刺伤。经鉴定,晏X军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王X亮的损伤为轻微伤,吴X福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X福报警称其被人殴打,但没有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后,对其进行询问,吴X福交代了自己伤害他人的事实。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物证小刀柄一把,带有血迹,长9.5cm,宽2cm;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证人符X的证言;被害人晏X军、王X亮的陈述;被告人吴X福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吴X福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是正当防卫行为。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在遭受被害人人身侵害过程中,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致对加害人实施犯罪,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刑法上界定为防卫过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X福驾驶摩托车在五指山市区拉客,途经五指山市灯光球场路段时,被被害人晏X军和王X亮拦住,然后叫吴X福拉到五指山市山水绿世界工地,当车驾驶到五指山市通什镇牙畜村委会番空村村口路段时,晏X军和王X亮叫吴X福熄火停车,下车后,双方因价钱问题产生言语纠纷,于是二被害人便推倒吴X福的摩托车,并对吴X福进行殴打,双方接着互相撕打,吴X福因不敌二被害人殴打便乘机跑开,不久,吴X福以为二被害人离开便去取回自己的摩托车,当其走到摩托车处时,又被在那里等候的二被害人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吴X福顺手从自己的摩托车车头上的箱子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晏X军的腹部捅伤,王X亮的手指刺伤。经鉴定,晏X军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王X亮的损伤为轻微伤,吴X福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X福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后,对其进行询问,吴X福交代了自己伤害他人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吴X福与被害人晏X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X福赔偿给晏X军人民币4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小刀柄一把;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人符X的证言;被害人晏X军、王X亮的陈述;被告人吴X福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福无视国家法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吴X福的伤害行为是在自己的人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同时进行的防卫行为,但是,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进冲审 判 员 蔡 文人民陪审员 卓启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超相关法律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