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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卫国、邱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卫国,邱莉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法定代表人:李新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丽娜,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卫国,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阜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莉,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再审申请人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池生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卫国、邱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池生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划分责任明显不当。(二)一、二审法院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划分责任比例问题。本案划分责任比例依据的是二审法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533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已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实际划分了双方责任承担比例。原审依据已生效判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划分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计算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昌吉市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在原审与再审中再审申请人均未能提交上述劳务报酬标准,原审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天池生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