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亚辉、霍道朋与罗红卫、孙江亭、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亚辉,霍道朋,罗红卫,孙江亭,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曹亚辉,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霍道朋,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罗红卫,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江亭,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国辉,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曹亚辉、霍道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红卫、孙江亭、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亚辉、霍道朋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江亭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工资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江亭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250000元(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