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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少文、邓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吴少文,邓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5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负责人李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家发,广东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吴少文,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被执行人邓丽萍,女,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黄运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郑俊。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少文、邓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吴少文偿还借款本金91208.8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院(2014)惠阳区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计算);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对吴少文提供抵押的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邓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对吴少文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4、受理费2264元、执行费1268.13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房产为被执行人吴少文名下财产,该商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少文名下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房产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