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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飞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杏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飞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杏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飞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飞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龙江(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杏定。杭州飞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杏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4241.70元,执行费人民币5514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杭州飞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6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