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定强诉马柏军、马晓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强,马柏军,马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85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强,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柏军,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马晓霞,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本院依据(2015)吴利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柏军、马晓霞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武旭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