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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德信与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信,张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刘德信,男,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彬,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信诉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7元,减半收取5178.5元由原告刘德信负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