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德信与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信,张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刘德信,男,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彬,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信诉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7元,减半收取5178.5元由原告刘德信负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