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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美华与被执行人临澧县丰源石膏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华,临澧县丰源石膏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华。被执行人临澧县丰源石膏矿,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杉板乡歇村赵家组。代表人龚道文,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张美华与被执行人临澧县丰源石膏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规定如下: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王 进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陈惠子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