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虎尊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虎尊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967号罪犯虎尊孝,男,生于1962年2月10日,回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尊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虎尊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虎尊孝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虎尊孝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虎尊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芝 毅审判员 李燕审判员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