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兵与徐跃萍,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兵,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公司,李斌,徐跃萍,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45号申请人张兵,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斌。被申请人李斌,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徐跃萍,女,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9号6-9。法定代表人罗贵金。申请人张兵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公司、李斌、徐跃萍、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9号3-1(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3-2(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3-3(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3-4(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3-5(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3-6(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