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小鹏、朱绍友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31号刘小鹏、朱绍友:你们因故意伤害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共同犯罪不宜划分主从,你们的主观恶性小,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二人和原审被告人刘克驯、XX波、闵祖俊、李显龙、桂忠喜、陈美金、闵祖顺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你二人持砖头、木棒殴打被害人段X,刘小鹏通过电话邀约他人,你二人行为积极,系本案主犯。刘克驯、XX波受刘小鹏邀约后,与闵祖俊、李显龙、桂忠喜、陈美金、闵祖顺共同前往案发地对段X实施殴打,系从犯。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各原审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