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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云,无职业。上诉人张学云不服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5)齐垦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学云称,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起诉的被告明确,其他诉讼参加人可以在起诉受理后,再行追加。上诉人张学云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5)齐垦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存在遗漏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况,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审查。张学云修改后的起诉状符合立案登记规定,应予登记立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5)齐垦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