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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未长青与易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长青,易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00号原告未长青。被告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翟连海,该局局长。原告未长青不服被告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交字(2015)第001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