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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曹枫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枫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8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枫波,农民。2007年9月3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08年3月10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5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枫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灵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枫波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盗窃罪1、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曹枫波伙同“小野狼”(身份不明,在逃)窜至永康市时代三楼一储物间内,将被害人董某放于房间内两瓶52度五粮液酒(珍藏版)、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和一瓶五粮液酒盗走。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瓶珍藏版五粮液酒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的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15年3月7日,被告人曹枫波伙同“小野狼”窜至永康市时代三楼一仓库内,将被害人周某放于仓库内的800元现金盗走。3、2015年3月8日,被告人曹枫波伙同“小野狼”窜至永康市时代三楼一仓库内,将被害人方某放于仓库内的袜子、被害人徐某放于仓库内的挎包一只以及被害人程某甲放于仓库内的鞋子盗走。2015年3月9日,从被告人曹枫波处扣押袜子15双、深蓝色包一只。上述物品均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女士船袜为3.5元一双、婴儿船袜5元一双、男式手提包为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枫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枫波的供述、被害人董某、周某、方某、徐某、程某乙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曹枫波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刑事拘留期间,其多次供述称与其共同前往时代仓库实施盗窃的同案犯“小野狼”系之前与其一起服刑的张某,并对张某的身份情况予以辨认。后永康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15日对张某以涉嫌盗窃罪采取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4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枫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枫波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传唤证、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枫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枫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枫波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枫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枫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枫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涉案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永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