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蒋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长李权代理审判员戴玮人民陪审员陆增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