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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运吉与高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吉,高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吉,居民。被执行人高洪林,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运吉与被执行人高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洪林所有的鲁D×××××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