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与胡国秀,刘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刘超,胡国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8-1,组织机构代码66086162-3。负责人余水清,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胡国秀,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乾乙律所)与被告刘超、胡国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乙律所的委托代理人谭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超、胡国秀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乾乙律所诉称: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与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垫江分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原告按追回金额的30%收取代理费。之后,原告律师认真收集了证据材料,并代为撰写诉状、立案、缴纳诉讼费。2014年10月15日,被告与帝豪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帝豪公司支付被告逾期办证违约金6370元,该款已于当日当庭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代理费1911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代理费1911元。被告刘超、胡国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以刘超、胡国秀为委托人(甲方)、乾乙律所为受托人(乙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谭文胜律师为甲方与帝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二、乙方就甲方委托的事务实行风险代理,甲方按乙方代理追回金额的30%计算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款到即付;三、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刘超、胡国秀向乾乙律所的谭文胜律师出具了委托书,授权其代理与帝豪公司、帝豪公司垫江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之后,乾乙律所谭文胜律师进行收集证据、撰写诉状等,并于2014年7月30日代理刘超、胡国秀以帝豪公司及帝豪公司垫江分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帝豪公司及帝豪公司垫江分公司支付刘超、胡国秀逾期办证违约金21234元。同年10月15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刘超、胡国秀与帝豪公司及帝豪公司垫江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帝豪公司支付刘超、胡国秀逾期办证违约金6370元,刘超、胡国秀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帝豪公司当庭予以支付。上述事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诉状》、《送达回证》、《受理费收据》、《垫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法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乾乙律所与刘超、胡国秀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乾乙律所代理刘超、胡国秀与帝豪公司、帝豪公司垫江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刘超、胡国秀当日收到款项,刘超、胡国秀应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收到款项的30%向乾乙律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其金额为1911元(637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胡国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1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超、胡国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胡明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