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郑勤与洪晓飞、陈施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勤,洪晓飞,陈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33号申请人:郑勤。被申请人:洪晓飞。被申请人;陈施雯。申请人郑勤与被申请人洪晓飞、陈施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洪晓飞、陈施雯的银行存款4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晓飞、陈施雯的银行存款4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