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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味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味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新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味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郑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宗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味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