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身份证号码:×××2653,汉族,小学文化,湛江市市辖区人,家住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身份证号码:×××2714,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市辖区人,家住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了一个集装箱放置在东山北山路口,并购买了一台“打渔”赌博机和一台“打扑克”赌博机放置在集装箱里,招引他人利用赌博机赌博,由“哥弟”占有赌博机室的4成股份。赌博机室开始营业后,王某甲雇佣被告人王某乙协助管理赌博机室,承诺将赌博机室的2成利润分配给王某乙作为报酬。2014年11月5日晚,王某乙开始协助王某甲管理赌博机室。同月12日晚,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博机室,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多名,其中未成年人三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物证扣押的赌博机、记账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协助王某甲管理赌博机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确认的罪名均无异议,希望能予以轻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0月下旬开始,其购买了一个集装箱放置在东山北山路口,又从绰号叫“哥弟”(另案处理)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台“打渔”赌博机和一台“打扑克”赌博机放置在集装箱里,利用赌博机招引他人赌博。王某甲和“哥弟”商定合伙经营赌博机室,由“哥弟”占赌博机室4成股份,并雇佣��告人王某乙管理赌博机室,承诺将赌博机室的2成利润分给王某乙作为报酬。2014年11月5日晚,王某乙开始在王某甲的赌博机室工作。同月12日晚,公安机关查处了王某甲的赌博机室,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多名,其中有未成年人三名,当场扣押赌博机两台、账本及现金人民币55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丁等人的证言证实。另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机、赌资、账本等物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容留未成年人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是犯意提出者,且为实施犯罪活动购置赌博机,并积极策划和组织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乙听从王某甲的安排参与协助赌场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设置赌博机十八台,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乙予以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赌博机、现金人民币55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