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金友与宋林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友,宋林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宋金友,男,1985年11月5日生,���族,农民。被告宋林池,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宋金友诉被告宋林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