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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长辉诉张绍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辉,张绍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罗长辉,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法定监护人李学之(系原告之夫),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绍武,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辉与被告张绍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长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罗长辉负担。审 判 长  杨 辉人民陪审员  陈立华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义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