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谭某某,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吴某某,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