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志福与玄成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福,玄成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董志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玄成峰,男,朝鲜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福诉被告玄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玄成峰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