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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志福与玄成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福,玄成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董志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玄成峰,男,朝鲜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福诉被告玄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玄成峰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