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白云支行申请执行穆华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穆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号。负责人李松芸,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平永波,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穆华友,男,1968年9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杨家湾镇。本院受理的(2015)白法执字第807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执行穆华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件据以申请执行的文书为贵州省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41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且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不应当由本院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际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