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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纪伟与金小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伟,金小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纪伟。委托代理人秦岭,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伟诉被告金小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伟撤回对被告金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纪伟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