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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跃东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磊,李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韩明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李跃东,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韩明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跃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终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封、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李跃东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跃东在银行的存款4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