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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利明与胡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许利明。委托代理人丁志荣,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明与被告胡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