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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18号原告:蔡某甲,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蔡某乙,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蔡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