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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通朗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南通朗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东路88号学苑大厦南515室。法定代表人王飞。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通朗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7083016的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茂凌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9828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4日,被背书人为深圳市茂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川区澳克士灯具经营部、南通朗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朗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南通朗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