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横山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横山项目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刘某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横山项目部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横山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横山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退还于原告刘某。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