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思臣与李化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臣,李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思臣,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化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思臣与被执行人李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思臣与被执行人李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