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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会民因与被上诉人贾国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会民,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国安,男。上诉人胡会民因与被上诉人贾国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会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会民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会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会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