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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天镇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天镇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农民,住天镇县米薪关镇。被告天镇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天镇县玉泉镇东门外农业局对面。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被告天镇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其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现起诉诉求不明确为由提出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长春代理审判员  孟连喜人民陪审员  郝爱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