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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金海与俞家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65号原告:袁金海。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家友,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海与被告俞家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袁金海提供的被告俞家友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因袁金海迁移新址不明,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袁金海不能提供被告俞家友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袁金海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退给原告袁金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