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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谷大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谷大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一鹏,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太谷大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谷侯城乡郝家村。法定代表人杜凯鑫,系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龟龄山庄2号。法定代表人钟志孟,系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太谷大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太谷大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承诺愿承担因保全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太谷大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