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平,张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桂平,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高庄村,现住该村。被告张永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灵丘县武灵镇西关村**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桂平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永明的SDLG山东临工牌(YE9420091077728)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永明的SDLG山东临工牌(YE9420091077728)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