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英杰与李仕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英杰,李士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655号原告:程英杰。被告:李士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英杰与被告李士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程英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程英杰已预交),退还原告程英杰50元。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