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华诉被告邓华章、李峥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华,邓华章,李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198-1号原告袁国华,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邓华章,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李峥嵘,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华诉被告邓华章、李峥嵘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邓华章、李峥嵘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华章、李峥嵘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人民陪审员 魏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山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