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城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华诉被告邓华章、李峥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华,邓华章,李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198-1号原告袁国华,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邓华章,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李峥嵘,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华诉被告邓华章、李峥嵘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邓华章、李峥嵘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华章、李峥嵘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人民陪审员  魏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山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