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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罗吉、湘西自治州武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罗吉,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吉首市武陵西路6号。被执行人罗吉。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西环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吉、湘西自治州武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罗吉、湘西自治州武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古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