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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继山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刘继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震、徐鹤(实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继山,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向明、黄文涛,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继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震,被上诉人刘继山的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