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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恒军与支付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恒军,支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31号申请人:高恒军,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支付珍,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高恒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支付珍或其夫徐玉义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高恒军所有的鲁Q2XX**号和吴善爱所有的鲁Q9XX**号车各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支付珍或其夫徐玉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担保人高恒军所有的鲁Q2XX**号和吴善爱所有的鲁Q9XX**号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