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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建广与孟祥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周建广,农民。被告孟祥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广与被告孟祥凯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鹤审 判 员  贾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人民陪审员  郭敬博书 记 员  张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