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建广与孟祥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周建广,农民。被告孟祥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广与被告孟祥凯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鹤审 判 员 贾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人民陪审员 郭敬博书 记 员 张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