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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芳与被告赵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赵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王艳芳,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威,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芳与被告赵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旗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人民陪审员  任勇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洲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