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纪王某某,尚旋尚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王水纪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孝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7012164918。委托代理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旋尚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长安东路天虹小区2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委托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纪王某某诉被告尚旋尚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纪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水纪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纪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水纪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