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清县永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永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宝清县永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法定代表人:于永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清县永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