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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正玉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黄正玉,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系黄正玉之子),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华、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玉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正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黄正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