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玉珍诉潘立伟、丁颖杰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潘立伟,丁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3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立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颖杰,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