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房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中,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中,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蚌埠轧钢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房虎,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中与被执行人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中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23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你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