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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楼艳兰与浙江冠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艳兰,浙江冠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楼艳兰。被告:浙江冠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艳兰诉被告浙江冠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艳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微信公众号“”